2017年03月

  人民政协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最基本的重要工作之一。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特有的一项民主权利。每件提案均需经过提案委员会按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审查立案才能成立。提案的办理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有一套规范的工作程序,要求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答复。政协提案有“三不限制”原则,即委员提出提案的时间不限、内容不限、人数不限,就是说委员可以随时通过提案的形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往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的提案,都是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由于政协提案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全国政协六届二次会议决定,将只在全体会议期间受理提案的提案审查委员会改为常设的提案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随即提出了“三不限制”原则。把提案工作作为政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极大调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案的数量和质量较之以往都有很大提高。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提出提案一般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二是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三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四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如何提出提案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条:一是提案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二是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一事一案。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